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fā)展部公告2024年第31號 關于優(yōu)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guī)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jīng)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決定調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及其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措施。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jīng)許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續(xù)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fā)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和慣性測量設備。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紅外成像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長范圍在780納米(nm)至30000納米(nm)之間;
(2)瞬時視場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離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徑雷達(SAR)(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26109011):
(1)條帶模式分辨率優(yōu)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優(yōu)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攝氏度(℃)環(huán)境中穩(wěn)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
(1)免溫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穩(wěn)定度優(yōu)于15%;
(4)光束發(fā)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慣性測量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4209014):
(1)航向精度小于2度(°);
(2)姿態(tài)精度小于0.5度(°);
(3)分辨率小于0.1度(°)。
(三)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無人機系統(tǒng):
1.干擾范圍大于5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43709960);
2.專門用于反無人機系統(tǒng)的輸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3200093)。
技術說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是指滿足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1號(《關于加強部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條件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二、對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單或者未實施臨時管制的所有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出口經(jīng)營者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口將用于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活動或者軍事目的的,不得出口。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處罰。
三、出口經(jīng)營者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xù),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協(xié)議的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二)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
(三)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四)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jīng)營管理人以及經(jīng)辦人的身份證明。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五、經(jīng)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fā)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fā)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出口經(jīng)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辦理海關手續(xù),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海關憑商務部簽發(fā)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xù)。
八、出口經(jīng)營者未經(jīng)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fā)展部公告2023年第27號和第28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fā)展部
2024年7月31日